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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人社发〔2016〕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为了进一步做好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省级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促进被征地农民尽快实现再就业,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陕人社发〔2011〕149号)、《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省级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2〕94号),结合我省当前被征地农民培训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补助资金,是省级财政为保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筹集的,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机构组织开展的被征地农民短期技能培训、就业引导性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设立的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保资金用途,管好用好资金。
二、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有培训意愿、符合相关年龄要求、有一定文化基础的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职业介绍以及各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开展的被征地农民经办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其中业务工作人员培训包括本单位组织的培训和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政策业务培训,费用不得超过补助资金总额的三分之一。
三、被征地农民培训补助资金按照省、市、县(区)三级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原则,省级财政从省级留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筹集,市、县财政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
四、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资金的拨付实行考核机制。一是按照各市县对被征地农民培训和就业人数的多少及培训效果,分配补助资金;二是按照市、县各自应承担的三分之一资金配套情况给予资金倾斜;三是根据市县贯彻陕人社发〔2011〕149号文件情况分配资金。完成任务好的可适当增加补助,差的减少补助并通报批评。
五、对被征地农民开展的短期技能培训、就业引导型培训,费用标准不得超过同级财政规定的业务工作人员培训费用标准;创业培训、职业介绍补助标准参照《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陕财办社〔2012〕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培训工作,确保培训效果。
六、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补助资金应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人社和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管,定期检查,保证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七、人社部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就业培训补助资金的财务、会计、统计等管理制度,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编制年度收支计划和年度财务决算,并附情况分析,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八、各级财政和人社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基金监督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法,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有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九、本《通知》下发后,原《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省级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2〕94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6年1月15日